摘要
摘要:行为执行可以分为可替代行为和不可替代行为。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类为可替代行为,可由法院或他人代履行,甚至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选,被执行人承担费用。不可替代行为则如腾退房屋、赔礼道歉、探望权行使、排除妨害等,该类行为与被执行人的人身依附紧密相关,以该类行为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自动履行率低、时间跨度长,是一个执行难点,需要研究化解。
出版日期
2023年04月2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