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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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8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