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县森林防火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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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把森林防火工作落到实处,1996年罗城县各乡(镇)与县委、县政府签订了“九五”期间的森林防火责任状,各村屯农户与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内容是:在全乡(镇)范围内,凡需在野外生产用火的,无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人,都要经过审批,并取得用火许可证(或用火证明书)方可点火。用火时要坚持“五不烧”的用火规定。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四级审批制度,并交纳风险抵押金。造林炼山、林区内或林区边沿(包括石山封山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西林业》 1996年6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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