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侦查到案制度,无论是个别化研究还是整体性研究,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到案措施本身,从而在一种辅助意义上理解到案措施的功能。阶段论研究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的侦查到案是侦查程序的'中间阶段',现代法治国家则多为'终结阶段'。它们的共同特征是,到案阶段以确认或排除侦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为基本功能,而到案功能的实现以短暂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基本手段。从阶段论角度,侦查到案制度包括到案措施制度、到案羁留制度和案件处理制度。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