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们声称拥有一个普通法制度,这是我们与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所共有的特点。尽管有大量例子表明决策者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受到的限制比之前更为明显,而且似乎并无多少相反的例子;不过,从某些例子来看,对决策者权力的限制相比之下是松了而非紧了,这也不足为怪。倘若我们关于从普通法向大陆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比从大陆法向普通法转变的这一趋势更甚这一假设是对的——这一现象能够从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得到力证——那么,我们的任务便是去解释这一现象。普通法理念是建立在认为只有立法者和规则制定者面对一个以上真实案例时,即法律或者规则是在真实的当事人、真实的争议背景下制定出来的,立法者和决策者才能最好地立法或者制定规则这样一种理念基础之上的。本文将证明普通法的这些特征正日趋衰落。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