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驳论——从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角度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建立在把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前提之上。但按照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要求,所谓法律监督权,不必要也不可能成为与传统三权平行并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法律监督权说"的第二个理由是"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也就不同"。但权力划分不等于权力配置。只能说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就不同,而权力划分本身,没有姓"资"姓"社"之别。主张三权划分并非主张三权分立。综上,"法律监督权说"不成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