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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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以下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一,被告人福某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某公司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为此,请托人将福某之妻安排进该公司,‘领取薪酬而不实际工作。至福某之妻退休前,共从该公司领取薪酬计人民币13万余元。另外,该公司为福某之妻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合计3万余元。
作者 李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检察》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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