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上市后的对赌条款效力研究--以高科系公司与江苏硕世公司回售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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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对赌协议是一种商业主体之间通过对未来经营、决策及风险进行权利分享和义务承担,进而达成契约。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关股东之间所签订对赌协议并没有做出规定,因此对赌协议本质上仍属于合同,故应当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调整,只要满足合同法定的有效的情形,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协议。但是由于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对赌协议中通常规定在目标公司在达不到约定业绩目标或特定条件时,投资人享有的要求目标企业股东,甚至是目标公司回购的权利。在实践中,由于对赌协议所设置的对赌条件的多样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难点,由于对赌协议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所以法院裁判过程中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实存在,特别是有些对赌协议并不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违反有关行政部门规章禁止性的规定,如何认定该对赌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统一。本文将通过对国内首例上市后对赌协议效力认定案进行分析,进一步研究对赌协议违反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禁止性规定的效力问题。
出处 《中国科技人才》 2024年5期
出版日期 2024年06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