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容摘要:从早期“伟哥”案“索爱”案激起学界对非商家使用产生区分性的广泛传播,至新司法裁判已陆续将区分性视为标识已成就的优先要素。至今学界仍就商家是否主动使用为必要构成要件争论有余。相比较孤立化绝对化区分效果与商家使用,二者以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位阶关系更为符合商标管理制度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亦即区分效果足以显著时才存在不宜以商家主动使用为必要。动态位阶论既可以与整体司法裁决形成最大的吻合,也对现有商标管理制度具有指引作用。
出版日期
2024年07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