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立法主权理论的论证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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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治理模式从中世纪向近代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中世纪式的被动的、运用司法权展开的治理开始转变为以立法权和执行权(或日行政权)为核心的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其中,一方面国王垄断了立法权,并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王国内惟一的立法者,国王借助于立法者的身份通过统一的立法整合国家,并进而借助于统一的立法推进社会变革,立法权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立法权的运用成为国家治理的起点;
作者 陈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比较法研究》 2010年1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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