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部针对接受义务教育之年龄限制提问的一则答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该答复同时引发了对传统将《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视作义务教育入学年龄限制之观念的质疑。从规范主义立场出发,通过勾连《宪法》及《义务教育法》之体系性解读,可以得出颠覆传统观念之结论,即《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并非义务教育入学之年龄限制,而是贯穿该法始终的“适龄”原则。然而基于现行立法对“适龄”规定的不明确性,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重构,以促成一个原则性与灵活性兼具,公正而富有人文主义关怀的国民义务教育结构。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