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清朝统治时期,外蒙古的游牧民除贵族与奴隶外,还可分为隶属于清朝皇帝的自由民(箭丁)、隶属于蒙古贵族的随丁和隶属于藏传佛教活佛的沙毕(庙丁)等三种身份。其中,对适用于前两者的法律制度已明确,但在沙毕身份人群中,隶属于库伦大活佛的也克沙毕处在特殊的管理机构之下,什么样的法律才能适用于他们的罪行,对此问题有的三种学说各执一词,未能完全明确。为此,本文选择清末发生的三起也克沙毕刑事案件,初步确定判决所使用的法律,证明除原来有效的蒙古法《喀尔喀吉鲁姆》以外,清朝的"蒙古例"和《大清律例》在清末有着强烈的效力,另外《喀尔喀吉鲁姆》之判例集《乌兰哈齐尔特》在清朝灭亡之际仍保持其判例效力。
出版日期
201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