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湖南、湖北、吉林、贵州等地出台专门的水能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后,2010年11月2日,广东省出台了政府规章《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11月26日,辽宁省人大通过了《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水能资源管理立法工作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确立的水利部门对农村水电的统一管理体制,小水电开发使用权按照招、拍、挂的方式配置,基本建设标准程序以及小水电全额上网,执行保护电价和电网企业足额结算小水电上网电费等条款,很好地解决了管理主体缺位、资源配置无序、安全监管薄弱、规模界定滞后、经营效益难以保障等问题,标志着广东省农村水电工作进入了崭新的法制化管理轨道,将有力推动广东省小水电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全国农村水电的发展提供新的指导和借鉴。《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在没有适用全国的水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深刻总结水能资源管理成功经验,突破了认识上的种种误区,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辽宁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了政府调控下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市场配置制度,规定了规划编制、开发利用及监督管理等各项措施。成果来之不易,所奠定的制度基础必将为辽宁省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并推动全国水能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确立。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