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地方人大监督公开走向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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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督法明确规定,监督公开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由此而成为一项义务性要求。监督法总则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分则有5个条款对监督公开进行了具体设计,主要内容体现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研究》 2011年3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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