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民检察)2012年第11期上发表了《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该文认为,全某利用自己在A市广播电视集团负责串编广告的职务之便,篡改广告串编视频,私自为飞扬公司投放广告,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结算方式收取飞扬公司的钱款,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权钱交易,应认定为受贿罪。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利用职务之便插播广告收取好处费构成何罪》一文作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