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现如今,我国的城市建设在不断的加快,城市建设中,地铁的建设是我国的主体部分, 城市化的加速带动了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多,这都增加了对城市交通的需求,而城市交通系统中建造地下轨道交通系统已成为解决城市中交通拥堵和交通不便的第一个选择。经济、科技和建造方式的跨越发展使得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随之迅速发展。因此,中国的许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大批量的启动。而地下轨道交通的建造与其他土木工程项目的建造具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在于深基坑的挖掘建造,基坑挖掘涉及到很多专业技术,如果施工过程出现隐患,会对项目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它的主要安全技术涉及到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控制措施,支护结构的稳定关系到深基坑的稳定性,更直接决定了建筑项目能否安全建设。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建筑往往比较密集,深基坑工程附近的密集建筑物、公路桥梁、地下管网设施都会对深基坑的施工过程造成施工难度的加大和技术要求的提高,尽管深基坑是一个建筑项目的临时结构,但其施工技术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地上建筑物。施工环节必须要慎之又慎,严格按照施工流程进行,一旦深基坑出现安全问题,就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应用"四步法"修复风湿性二尖瓣疾病的临床效果。方法回顾性分析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间136例应用"四步法"行风湿性二尖瓣成形术患者的临床资料,总结其临床结果。并与同期行风湿性二尖瓣置换术患者的临床结果进行对比。结果二尖瓣修复成形患者围手术期病死率2.94%。术后1周及随访期间与术前相比,左心房直径显著缩小,二尖瓣口舒张早期前向流速(E峰)显著降低,随访期间房颤消除率80.7%。成形组与置换组具有相同的早期临床效果及相关并发症,两组超声心动图主要指标对比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结论应用"四步法"修复风湿性二尖瓣疾病的早期临床结果满意,"四步法"风湿性二尖瓣成形术具有可行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周围性面瘫患者采用视频宣教回授法联合阶段性护理干预的应用效果。方法选取本院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接收的周围性面瘫患者90例,以入院顺序不同分为观察组(n=45)与对照组(n=45),对照组开展常规护理,在此基础上观察组展开视频宣教回授法+阶段性护理干预,统计两组干预后疾病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干预前后面瘫改善(Port-mann评分)、自我感觉体验(SPBS评分)、生活质量(SF-36评分)。结果干预1个月后,观察组用药、疾病、面部护理、健康饮食起居等疾病相关知识掌握率(95.56%、93.38%、95.56%、91.11%)高于对照组(55.56%、44.44%、68.89%、60.00%),两组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均P<0.05);观察组Port-mann、SF-36评分均高于对照组,SPBS评分低于对照组(均P<0.05)。结论视频宣教回授法联合阶段性护理干预应用于周围性面瘫患者中,可显著提高患者疾病掌握程度,改善面瘫情况,减轻自我负担感觉,提升生活质量。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表观扩散系数差值(delta apparent diffusion coefficient value,dADC)法在子宫癌肉瘤(uterine carcinosarcoma,UCS)中的诊断应用,以及评估联合dADC与时间-信号强度曲线(time-intensity curve,TIC)对鉴别诊断UCS和子宫内膜癌(endometrial carcinomas,EC)的效能。材料与方法回顾性分析经病理证实且MRI资料完整的UCS患者病例28例及EC患者病例49例,测量两组病例中病灶的平均表观扩散系数(mean ADC,mADC)、dADC,并绘制TIC判断其类型。对两组间的mADC、dADC结果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应用χ2检验比较两组TIC类型差异。绘制受试者工作特征(receiver operating characteristic,ROC)曲线评价各参数单独及联合应用鉴别UCS与EC的效能。结果UCS组dADC值[(2.04±0.77)×10-3 mm2/s]明显高于EC组[(0.78±0.48)×10-3 mm2/s],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UCS的TIC曲线类型多为Ⅰ型(71.43%),而EC多表现为Ⅱ型(59.18%,P<0.01)。ROC曲线分析显示,dADC联合TIC鉴别诊断UCS与EC效能最高,曲线下面积为0.966,其敏感度、特异度、准确度分别为96.4%、95.9%、93.5%,明显高于各指标单独使用(P<0.05)。结论dADC值对UCS诊断有一定价值,当dADC值大于1.112×10-3 mm2/s时诊断UCS可能性大,且应用dADC联合TIC可提高UCS与EC鉴别诊断的准确度,其诊断效能更高,可作为参考指标帮助临床选择合理方案。
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