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历史上教育权曾发生过若干次转移,或源于社会政治之变,或基于教育发展所需,经历了家庭、学校、社会、国家之间的权力再分配。教育权的前两次再分配是教育权由家庭向社会、由民间向国家的转移,反映的是教育规模扩大以及教育作用提升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在国家与民间、市场之间关系调整中发生的世界性公共教育重建运动,使教育权又面临新的结构调整。这次的教育权再分配源于国家对教育的过度控制所导致的国家与民间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出现了教育权由国家向民间的反向转移趋势。我国历经30余年的简政放权改革意在重构国家与教育的关系,涉及权力由政府向民间及学校的转移,是教育权的一次再分配。教育行政化的倾向直接阻碍了简政放权改革的深入进行,为解决这一具有复杂动态性的当代教育问题,一种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正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重新界定简政放权的内涵,并逐步实现其既定的目标。
简介:公共教育制度是为普及教育之需而发生的由社会向国家的一次教育职能的转移,是教育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次再分配。由于公共教育制度是在家庭之外,通过某种社会化的组织形式来实施的一种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方式,因此必定会与沿袭了数千年的家庭的或民间的教育传统构成极大的冲突。'二战'后最终定型的公共教育制度,由于其所具有的国家垄断性质,产生了一系列弊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一场针对公共教育制度的规模宏大的教育改革浪潮。我国教育也经历了一条与国外类似的发展路径,故20世纪80年代教育面对的问题就是如何形成一种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能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学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的新型权力关系。教育体制改革带给公共教育的最大变化是,通过市场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在这一变化中,出现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传统的公共教育利益格局开始分化,逐步向一个多元化的利益结构过渡。
简介:公民受教育权利反映了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与发展趋向,在宪政体制和基本权利体系中表现出独特的价值功能。公民受教育权利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直接关系到个人能否有尊严地生活,能否实现其他相关权利,能否实现全面发展,因此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利具有多重性质,既源于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既具有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带有深刻的社会烙印,具有客观权利的性质。从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利具有复合权利的性质;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看,公民受教育权兼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质。公民受教育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是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主要形式。
简介:教育领域简政放权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转型进程,国家与教育关系由此发生根本性改变,社会的积极参与成为新体制下教育的极具主动性的改革特征。公办学校改制是这一时期出现的重要事件,市场化的改革思路逐步释放的负面影响使教育成了一个敏感的社会领域,教育不公问题逐渐蔓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不满。教育行政化是对公办学校改制的'拨乱反正',但其破坏了多年来简政放权的成果,给教育带来的更多是弊而不是利,如何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已经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形成的改革推力、公办学校已经具备的教育管理能力为教育治理创造了必要的社会条件。相对于高度行政化的教育管理模式,推进教育治理绝不能回避简政放权,相反,简政放权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