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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背信罪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普遍规定,在我国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而未能得到规定。关于应否设立普通背信罪,在我国学界历来用所争议。否定说的观点并不妥当,我国刑法有必要设立普通背信罪。我国普通背信罪的设计,应将主体要件设定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将客观要件设定为“滥用权限或违背义务致委托人遭受财产损失”。

  • 标签: 背信罪 普通背信罪 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