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我国刑诉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造成一些案件循环往复、欠拖不结、被告人长期受羁押的现象,有悖刑诉的效率价值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影响刑诉的公正性,为防止二审的“虚置”现象,增强二审的责任,提高刑诉效率,保障刑诉公正,根据我国刑诉法的任务,建议限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从四次判死刑谈我国二审刑诉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