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法治的基本品格是形式理性与形式正义。有学者认为,法治的形式方面的要求本身并不包含价值评判。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法律的普遍性、至上性和运作的可靠性这些“形式主义”的特征不仅仅是现代法治的外部特征,而且它们与形式平等、形式主义这种价值取向是相统一的,是形式正义这种价值倾向的体现与表征。形式理性的法虽然有其不足之处,但它仍应为我国法制改革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
论现代法治的形式理性价值取向--兼与罗峰先生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