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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王立军案件共涉及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等四罪名。王立军“明知薄谷开来是有罪的人”,符合“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要件,依法应构成徇私枉法罪。明确叛逃罪是否以“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构成要件.以及王立军出逃美驻华领馆的行为是否成立叛逃罪,这对深入探讨叛逃罪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王立军应否构成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从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来确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王立军的受贿罪问题。应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客观构成要件以及“明知”与“间接故意”主观要件两方面来把握.这样才能比较透彻地了解其受贿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性。

  • 标签: 徇私枉法罪 叛逃罪 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
  • 简介:分别在死刑条件中适用'罪行极其严重',而在死缓条件中适用'应当判处死刑',这表明立法者是在有意识地区分'应当判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两者的不同。从'应当判处死刑'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两者的关系上来看,'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应当判处死刑'的适用结果。区别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轻重,既缺少法律依据,同时也难以衡量死缓犯的主观恶性大小。

  • 标签: 死缓 应当判处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故意犯罪
  • 简介:刑法修正后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三种类型。从危害国家安全罪主体不能由单位构成来看,单位也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有必要明确加以界定,它不属于集合概念,其适用范围应以含有“恐怖”词语表述的罪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的构罪适用范围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三罪。为了解决《刑法》第66条规定中前罪与后罪不相同是否属于“特别累犯”而产生的困惑,可以采取“混合特别累犯”的提法来解决。

  • 标签: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简介:理解“罪行极其严重”,只要犯罪的客观方面危害严重,就足以界定为“罪行极其严重”,而无需再附加“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这两个限定性条件。“被动自首”与“主动自首”均为“自首”,但两种“自首”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主动自首”应当比“被动自首”承担的刑事责任更轻。李昌奎犯罪后并没有向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损失”,更没有得到“被害方谅解”,那就当然不能改判死缓。

  • 标签: 李昌奎 罪行极其严重 被动自首 积极赔偿损失
  • 简介: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包庇、纵容的对象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属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是"受贿"而非"礼尚往来"的关键在于与其职务相关联;是否将周晓亚收受的那部分财物计入文强受贿数额,不仅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灰色收入"尚难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不能说清"巨额财产来源"的原因带有多重性。对文强判处死刑是基于其犯罪数额和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这样一个刑罚原则来考量的。

  • 标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受贿罪 强奸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简介: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 标签: 电信诈骗 诈骗罪 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