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摘要:《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公证遗嘱将不再具有最高的优先效力了,公证机构又失去了一项法定公证业务职能,但公证人在遗嘱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了发挥好公证在遗嘱方面的作用,更大程度体现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遗嘱目的,应该建立一套符合国家发展的遗嘱检认制度和检验机构。本文建议公证处应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检验检认机构之一。
浅议遗嘱检认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