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成为启动再审的事由。然而,在实务中,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最终被法院提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制度,已经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如果还允许因管辖权异议启动再审,将会导致程序上的冗余,有限的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不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成为再审事由。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