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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限制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必须进行立法完善.检察机关应有权对所有诉讼主体进行监督,对整个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时法院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监督范围的扩大着重点应在于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而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

  • 标签: 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范围 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