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采购的环境并非单一,采购客体也千变万化,技术的复杂性、独特性或标准特性,采购客体的价值较小,采购情势急迫等原因都会使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这时就需要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采购物品的性质等选择使用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使采购既能满足政府采购竞争、客观和透明等原则又能实现采购的经济效益目标。为此,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实际上是指在采用招标程序不可能或不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的方法。依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规定,这些方法的采用有以下特点:
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