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直接关系诉讼目的的实现,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变成一纸空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职责,但现行法律对执行监督并未明确,司法上也存在缺位的问题。
简介:摘要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诉讼监督。就法律监督的概念而言,具有三种角度不同的含义一是监督法律正确行使,“法律的正确行使”是监督目标,也是监督范围;二是利用法律行使正确的监督,这里的法律成为正确行使监督的依据,是如何设定监督程序的问题;三是“利用法律手段”的监督,即其监督权行使具有司法性。法律监督这三种不同层面的含义和特征决定了其区别于其他监督方式,具有其独特的监督优势。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对人民法院裁判类型之外的其他审判行为并不排除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
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的几点思考
民事行政检察非抗诉监督程序的立法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