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故意在德、日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即由从以往的有责性中分离到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实务操作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论体系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同时说明了刑法对行为人罪过的重视。这在某一方面也说明了人类社会是某一观念的共同体。
论故意在德日刑法中地位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