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允许风险法理是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但其不适宜作为具体的判断规则,而应作为解释论原理而存在。其中故意犯的允许风险与过失犯的允许风险存在差异,应予以明确区分。在具体适用上,风险降低属于故意犯允许风险的具体化,其虽然创设了独立的风险,但基于事前的利益判断,在挽救法益重于损害法益时,应原则上承认是一种允许的风险阻却构成要件,推定被害人承诺法理对此存在诸多问题,不宜采用。而在无法适用风险降低规则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当时的紧迫性、有无被害人的同意等要素,判断是否能成立故意犯的允许风险。被害人自赴风险则属于过失犯允许风险的类型,虽然被害人自我笞责原则不失为一种解释论方案,但其却有着形式化、忽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容易与被害人承诺法理相混同等弊端,而采用允许风险法理则更为妥当,也有助于解释行为人具有优越认知的情况。
简介:摘要近几十年来,由于科技进步和化工企业的迅猛发展,生产规模大型化,生产过程日益自动化,工艺过程复杂化,传统的安全工作方法由于不能掌握事故发生的内在规律和对事故进行预测,已很难适应现代安全工作方法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其结果是化工企业生产中不断发生灾难性的事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化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从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灾变途径、风险辨识和风险类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分别对静态和动态两大类风险从管理技术和控制技术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化工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方法,以建立化工企业风险监控和安全管理预警技术体系。
简介:摘要目的讨论助产士综合素质的提升在产房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价值。方法选取某医院2017年4月到2018年4月期间内的产妇90例并将这90例产妇分成两组,分别是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45人,年龄在23岁到37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7岁。对照组产妇用常规助产士进行助产,实验组用综合素质得到提升后的助产士助产。结果实验组的产妇在产后大出血、难产情况、新生儿窒息等问题要明显低于对照组。实验组产后护理满意度要明显高于对照组。所有统计数据存在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结论助产士的综合素质提升后在产房风险管理中可以更好的控制产妇产后各种并发症,具有较高的实用意义,值得在医院中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