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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章认为,北京话中“给”可以介引客体成分,成为处置标记。其来源可能有两个:一个来源于介词“给(为、替)”,当“给”后的成分不局限于受益者的时候,后面动词的受事就有可能占据“给”后的位置,从而使“给”的功能发生转化;另一个来源于表示使役的“给”,当“给”后的名词性成分不是充当后面动词短语的施事性语义角色时,“给”就有表示处置的可能。在“给”的语法化过程中,“给”因其所处的句法位置以及相关位置词语语义性质的变化,导致“给”功能扩展,成为处置标记。

  • 标签: 处置 介词 受益者 受事 使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