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4号令)于2008年8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章,它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顺利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加,交通拥堵显著加剧,轻微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继进行了修订。
简介: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上)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版对照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