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0年1月30日开始施行的(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5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建档案处罚的追诉期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