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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个结果
  • 简介:股东大会作为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对公司重大事务进行决策的机制在本质上并不是"机构",而是一种制度,是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股东大会与政治国家中的立法机关(议会)具有本质性的差别,在理论上不能将其类比为立法机关(议会),而应当将其视为一种类似于"全民公决"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股东大会作为股东民主的制度形式只能采用多数决的规则,决定了股东大会制度面临着与政治民主制度同样的问题,即如何保护少数派(股东)的利益。

  • 标签: 民主 多数决规则 少数派 立法机关(议会) 程序正义
  • 简介: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沦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变相地沦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三者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理论上所说的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只有将监事会独立于普通股东大会,改由类别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实行监事资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 标签: 监事资格 控制股东 公司机关关系 公司机关关系“异化”
  • 简介:股东大会决议作为法律行为与共同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共同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对表意人具有约束力.而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则主要体现为对第三人即公司管理层具有约束力。从股东大会的组成、决策的会议形式和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采纳多数决规则来看,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即只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一般事项的决策宜由董事会承担。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后果的处理必须贯彻类型化的思考模式.不同种类的股东大会决议的瑕疵后果不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大会决议难以起到其应有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功能.因此.为强化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建立和健全股东大会提案审查制度。

  • 标签: 多数决规则 类型化分析 功能反思 提案审查
  • 简介: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

  • 标签: 公司内部关系 公司机关成员 公司本质理论
  • 简介: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法人机关之间的职权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永恒课题,本文深刻地揭示了依“三权分立”学说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指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前提是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并着力强调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问的制衡关系,以充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标签: 法人机关 治理结构 职权 利益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