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