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跟随当前的国际形势发展,为企业的污水排放制定合理的排出用量是现代企业污水合法排放的重要保障,这便是现代企业污水排放的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它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控制企业排污总量,结合企业内部的运营状态,企业周边生态环境,圈定一个合理排污量的适用范围,在范围内则主语该企业守法排污,如果超过适用范围那么则属于公司违规排污的违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当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且排出的污染物不超过公司规定的排污质量,尽管该企业并不处于为犯罪行为,但是并不代表企业可以无需承担环境质量的监管责任有义务。基于此,本文将结合排污许可制度下企业在该方向的具体内容,以及企业对环境应该承担的责任制定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帮助企业了解自身整个企业的发展特点与应用特征。
简介:摘要:以往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事后救济,此次《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使得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进行事前预防,但是,《民法典》并未规定人格权禁令实现的相关程序,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的对接来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人格权禁令明显带有“争讼性”,故不能适用非诉程序;事前预防的功能定位使得追求迅捷性成为其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也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有部分学者提出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禁令程序,笔者认同此观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新增一个独立的程序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修改之后,人格权禁令才能通过该程序来适用。但症结在于,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人格权禁令的案件必将大幅增长,此时其适用程序尚未修订完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因为人格权禁令和诉前行为保全的功能有一定的重合,因此可以部分参照诉前行为的保全来适用,对于不能参照适用的部分程序问题,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相较之下能够快速解决此类案件数量的激增与适用程序模糊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