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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新时代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而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治理的改革方向。中国早在1973年就颁布实施了《关于保护和完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并于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虽然我国还没有设立独立的环境法律部门,但中国环境立法自改革开放以来已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修订,以及“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环境法治迈上了新的起点。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也积极立法,如《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全国环境法治的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但强化环境立法,而且也特别重视环境执法,既“督企”又“督政”针对违规企业,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针对地方政府,要求不断强化环保约谈和问责、挂牌督察,特别是要自上而下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而且各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开展省级环保督察。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指引下,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已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托。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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