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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1965年以前,在德国法律中,尚没有使用著作人身(Urheberpersoenlichkeitsrecht)的术语,因此,也不会有关于侵犯著作人身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当时的《文学和音乐作品著作法》和《美术和摄影作品著作法》中,对著作的保护,只有简单的规定受害人在其著作受到侵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对补充法律上的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侵犯著作人身而要求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时,法院首先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并与《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相联系承认著作人身的保护,固然后按照《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确定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 著作人身权 司法实践 法律 侵犯 《德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