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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在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分离,债权行为不会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契约不因债权契约的无效而无效,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优势,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动的交易安全比保护静的出卖人的利益更有必要。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纵有相通之作用,但又都有其独特之处,三者并存可以构成一个更为完整的规范群,相互补充,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利益。因此,应该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 标签: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独立性 物权行为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