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当解雇根据已由EA,80(1980年雇佣法令)修正过的EPCA(劳工保护统一法令),具有五十二周或更长连续工龄的雇员享有不得被不当解雇的权利。对雇佣期始于1980年10月1日或其后的雇员来说,如果他们的雇主和雇主的子公司在两年间雇佣了二十人或不到二十人,他们的连续工龄必须超过两年才能享有该项权利。这并不意味对享有此权利
劳工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