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12月27日晚8时许,安徽省繁昌县驾驶员陈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从铜陵返回,行驶至该县省道321线37公里路段处,他突然感到车辆一阵震动,接着就听到呼呼地刮擦地面的响声,于是急忙采取紧急措施,将车滑向路边停下。下车后,陈某一看不禁倒吸了一口凉气。原来该车右后车轮不知何时全不见了,不远处有一只车轮丢在路面上,另一车轮却
简介:使逃逸”表明王某已着手实行教唆行为。但基于韩某“不能走,走了罪更大”的表态,王某就进一步劝说引诱:“如果被发觉,你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韩某于是驾车逃逸。随后,出现了伤者死亡的结果。为了逃避处罚,王某又以威胁的口气教唆韩某:“此事对谁也不能讲。”王某在客观方面以言语劝说、威胁的方式实施了教唆行为,且出现了韩某逃逸及伤者死亡的结果。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王某教唆犯罪成立。三、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如前所述,王某是教唆犯,被教唆人韩某实施了驾车逃逸行为。理解《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条文,一般认为教唆犯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