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颁布了《环境教育等促进法》,此法由2003年颁布的《有关增进环保意愿以及推进环保教育的法律》修改而来,是一部充分调动各个社会主体协同合作,用环境教育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通过分析该法多角度分层次的教育措施及特点,借鉴日本多年来环境教育推广经验,对我国加快环境教育立法进程,实现全民环境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全力建设美丽中国有着重大意义。
简介:污染环境罪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发挥其预防和惩罚犯罪的功效。但理论上该罪的主观方面却陷入了过失、故意抑或均可成立的理论之争。由于本罪的罪过形式不明,法官在裁判中几乎不指明该罪的罪过形式,造成模糊司法。破解司法模糊化应当在解释论上坚持生态法益理念,坚定故意说,在立法论上考量适当扩大刑罚幅度的可行性。
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环保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火电厂在烟尘和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保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SO2的治理工作也在逐渐展开,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但是在我国脱硫设施不断投入和运行时,一些环境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介绍了目前我国火电厂脱硫及其他环境保护设备的现状,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简介:《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关于日本《环境教育等促进法》修改的研究
生态法益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与归责研究
浅谈火电厂脱硫等环保设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辨析——兼谈本罪的“违反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