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悲剧的本质,古代亚里士多德有所谓的"过失说",近代黑格尔的"伦理冲突论"、叔本华的"意志原罪"、尼采的"酒神精神"说,都曾经盛极一时,还有的人对悲剧的必然性从命运观和外在的偶然性来解释,但这些都经不起具体悲剧作品的检验。本文在对所有上述观点质疑之后,从几部典型的悲剧作品出发,尝试将悲剧主角的行为分为被动的悲剧行为和主动的悲剧行为,从中归纳出悲剧的普遍规律,并指出,被动的悲剧行为在更高层次上被归结为主动的悲剧行为,悲剧必然性不是不存在,也不是外在于人的神秘力量,更不在于人自身的过失或弱点,而恰恰是人身上的有价值的东西由于人的自由意志而导致的自我毁灭,这种必然性是一种最高级的必然性即自由本身的必然性。悲剧人物处在特定的"悲剧困境"中,由于执着于自己的意志而导致不幸的结局。本文最后澄清了对悲剧必然性常见的几种误解,并探讨了各种悲剧学说对苦难意义的理解。
简介:本文首先要探讨的是,布伦塔诺如何尝试根据存在之类比的学说这一线索,来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展开系统化。对存在者及其多重含义的追问集中于范畴分析。海德格尔对布伦塔诺解释中的这一决定性要点的解读,是极具批判性的。他的批判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首先是对传统判断理论(作为真理的位置)的解构,然后是对存在(ousia)的时间性解释,最后是存在的真理含义的明确提出。与布伦塔诺不同,海德格尔尝试以一种源初的发生方式揭示范畴的发生行为,这取代了布伦塔伦提供一种“范畴系谱学”或者一种“范畴演绎”的尝试。自此,重要的是,将构成希腊之现成范畴的背景的原初经验加以突出:希腊存在论的源始规定是从制作(poiesis)范畴中派生出来的。同时,要批判性地探讨海德格尔对亚里士多德存在论阐释的可能性和界限。
简介:"机械的"和"有机的",它们是目的论批判所借助的一种重要的思考媒介,是参照目的原因性的"远距离类比"。目的原因性是倚赖目的论判断力这一认识机能的,归根到底是不考虑任何经验性的自然规律而只通过理性才可能。由于整个现象界都可通过机械作用而生成出来的可能性是不能排除的,康德只有假定或引入物自体并配以智性直观的可能世界,才能给有机体和目的因果性提供彻底的可能性。合目的性原则作为一种理性批判原则,对于辨别合目的性或者目的论的滥用和弃用的形态仍然有借鉴意义;但康德把自然的最终目的定位于人的主观性状的形式方面,可能也错过了以感性为出发点的一种目的论的方向。
简介:本文译自1975年由GeraldA.McCool编译出版的《拉纳读本》第I章。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存在之光",来自《圣言的谛听者》第3章;第二部分是"存在的模拟",来自《圣言的谛听者》第4章;第三部分是"作为灵在的人",来自《圣言的谛听者》第5章。从本文题目即可看出,拉纳深受海德格尔思想之影响。拉纳区分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存在的敞开,存在的本性是在我们称之为存在的自我显现、存在的自我光照的原发性的统一性中认识和被认识,存在意味着认知与被认知的本源的统一性,存在隶属于存在自我显现的基本本性。这是一般存在学的首要陈述。第二层次为人的敞开,即人的本性是对所有存在者的绝对敞开。这是形而上学人类学的首要陈述。
简介:这是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家德勒兹(GillesLouisRénéDeleuze,1925-1995)运用自己的"欲望哲学"重新解读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尝试。在这种眼光下,康德的先验方法就是从人的各种先天机能,包括认识机能(感性、知性、理性)和欲望机能(低级欲望和高级欲望)构造出人的生活经验,这些机能是一切表象的源泉。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哥白尼式革命"的实质是把认识的先天原则归结到主体的先天的立法机能,但问题在于如何能够把这种先天机能与后天机能结合起来?单凭先验的图型是无济于事的,必须把第三批判中的"共通感"引入进来才能解释这些机能的相互和谐。知性和理性的机能后面隐藏着的其实是欲望机能,这就是《实践理性批判》所讨论的问题。纯粹实践理性为自由立法,这同时也使它成为知性在理论上为自然立法、在实践上为道德律建立类比"模型"的决定性根据。而理性与知性的后面这种相互配合一致同样也立足于理性本身的"道德共通感",纯粹实践理性的三大悬设都是通过这种道德共通感,特别是其中的想象力而现实地作用于感性自然的,想象力为自然界设定了终极目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思辨理性从属于实践理性。在《判断力批判》中,加入了一种比一般感性机能更高的情感机能,这就是体现为审美判断力的鉴赏机能,它既不关思辨的兴趣也不关实践的兴趣,仅仅表示各机能活动的主体性条件。但它与所有其他机能都相关,构成它们的相互协调活动。而这种自由协调活动虽然是超功利的,但它本身具有某种理性的兴趣作为自己的原则。所有机能的未决定的超感性统一体和从其中抽引出来的自由的和谐是心灵中最深的部分,它准备了那最高尚的东西的到来即欲望机能的至高地位,并且使得从知识的机能向欲望的机能之过渡成为可能�
简介:康德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哲学研究,并把人是什么作为自己哲学的全部追求。他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把立法之人和执法之人结合起来,并因这种结合为自己的哲学探讨人是什么规定了三个基本方向,即:人能认识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能期望什么。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追寻中,康德得出了三个结论,即:人永远处于走向真理的途中、人永远处于走向自由的途中、人(作为配享幸福的人)永远处于走向幸福的途中。尽管他没有直接解说人是什么,但是,他对前述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表明:在他那里,人是处于永远走向无限的有限人。康德对人的这种理解使他的哲学成了西方近代哲学走向现代西方哲学的"桥梁";并且,从哲学影响社会的方面看,他的哲学也是从近代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桥梁"。
简介:马丁·海德格尔的著作《哲学论稿》可谓难以概述,这是因为它向读者摆出了两个不同却相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搞清楚海德格尔在试图达成什么。大多数对其著作的研究集中对这个问题梳理出一个答案。在本文中我主张应当集中于第二个问题,哪怕这个问题不是更具有启发性的,也至少是同等重要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海德格尔在试图达成其目的时所采用的方法是什么。一旦把握到海德格尔在方法或教学问题上的极端矛盾,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这两个问题在他的著作中以一种自身消解的方式而相互作用着。海德格尔想要达成的变革有赖于一种在根本上不可教的教义,并且是如此地依赖于对一群并不存在的学生的预设。我在结论中主张这个悖谬源于这样的事实:海德格尔并没有他所渴望的那样有革命性,而且没有被广为接受,这还包括他那典型的现代幻相:人在根本上可以被重新塑造。
简介:黑格尔在本文中简明扼要地阐述了他对于上帝存有的本体论证明的观点。首先,他表明对启示宗教的考察有三个环节,即上帝的抽象概念、概念的定在,以及概念与定在的同一性。然后,他回顾了上帝存有的三种证明,其中着重回顾了安瑟尔谟式的本体论证明以及康德对它的批判,并表明该证明虽然由于坚持从概念出发的原则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其论证过程由于主张对概念的知性式理解而无法令人满意。最后,黑格尔从正面阐述了他自己的概念观,认为概念并非如传统所认为的是一种单纯主观的东西,而是自我区别、建立存在又扬弃这种区别的主客统一的绝对活动,它自在自为地拥有存在于自身中,而上帝的概念正是这样的概念,因而上帝的存有就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获得了证明,黑格尔由此以其思辨哲学改造了传统的本体论证明,阐发了一种新型的本体论证明,从而呼应了本文的开头。
简介:康德的人格(Person)是跨此岸和彼岸、跨越现象界和本体界的,是身体和灵魂的结合;人格性(Personlichkeit)则是完全属于彼岸世界或“理知世界”的。当我们把人性置于人格中来考察时,由于人格本身的跨两界的性质,人性本身也就被提升到了具有人格性的尊严的高度,甚至凭借人格性而和上帝的意志联结起来了。人格是使一般人性被提升到人格性的本源的要素,它使人不仅具有此岸的主观目的的价值,而且具有彼岸的、理知世界中的绝对价值;人格是使人性提升到人格性的中介。目的公式要求我们在把人性当作手段的同时记住有一个最高的限制性条件,就是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人性也具有双重性,所谓人的“本性”(Natur),一个是指人的自然性、自然本能,一个是人性的本质,其中包括理性能力,也就是自由地设定目的的能力。但人性只是理性设定一般目的的能力,人格性则是特指理性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人性与人格虽然都具有双重性,但人性还属于此岸世界,而人格则通过人格性跨入了彼岸世界。如果没有人格或人格性,人与动物的区别仍然只在于人是“高级动物”,而不具神圣性和崇高性。目的公式中的“人格中的人性”应该指把行动者的本体设立道德目的的能力考虑在内的人性,是一种从两界统一来看的人性,或者说,是一种具有完善化的可能性的人性。所以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有两类目的,第一类目的是一般的目的,即主观目的或相对目的;另一类目的是单凭理性给予的目的,即客观目的或绝对目的,又叫作“自在的目的本身”,这类目的没有掺杂感性的东西,具有绝对价值,所以这样一类的客观目的是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人格中的人性一方面具有设定道德目的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将自�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对康德推崇备至,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观的两种对立的诠释:一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观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一词只是表达了一物比另一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对康德关于尊严和价值、尊严和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对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观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一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一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