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各族人民、各个宗教的共同任务,本文从伊斯兰教的理论和在中国的实践过程两个层面简要论述了中国伊斯兰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简介: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的美好理想。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既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衔接,又反映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体现了既是当前,又着眼长远,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的科学态度。社会和谐的关键是处理好新形势下的各种矛盾,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要把解决和处理好这些矛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让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社会的和谐。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也必须着重在解决不和谐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上下功夫。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就业、教育、医疗、分配、社保等利益问题,只有把这些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使由此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得到逐步化解,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才能逐步实现和谐。
简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深刻理论阐述和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明确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的这些新论述,为宗教工作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国家宗教局党组高度重视对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及《决定》的学习贯彻,及时召开党组会进行专题学习,并对全局的学习贯彻工作做出部署。本期,我们约请国家宗教局部分司室负责人,围绕“和谐社会与宗教工作”进行笔谈,以进一步推动宗教工作领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的深入。
简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团结,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段文字内涵丰富、立意深远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也反映了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方针、基本政策和基本观点以及我们党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从中我们获得了许多启示,从基督教方面,归纳起来可概括为“三和”,即“理和”、“制和”、“人和”。这三者既是相辅相成、互相依赖的统一体,又是对同一问题的三个不同角度的回答。
简介: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使社会更加和谐,努力形成全社会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正版的局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首次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适应了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扩展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对于我们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民族文化工作的同志,我们同样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对于我们的民族文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推动和促进民族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简介:宗教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表现在:对统治秩序的来源以及被统治者遭受的苦难进行神圣性的解释,教化和强化人们服从现实政治秩序;宗教还调整维护大量的非阶级性的道德关系。当然历史上也有很多掺杂了宗教因素的社会冲突,如中国历史上披着宗教外衣的民变和农民起义,西方历史上的宗教战争和教派冲突。在现代社会,贯彻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原则,完全可以用民主和法治的手段来预防和解决这类社会冲突。过去宗教突出倡导的容忍精神,可以转化为现代人际之间和文明之间的宽容精神;过去宗教强调的对权力和意志的服从,可以转变为现代的对法律和契约的服从——服从精神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与和谐稳定都至关重要。扬长避短,把握分寸,宗教就完全.可以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得力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