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供电企业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在信息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今天,有效地利用信息网络,实现供电企业管理的有效化,这无疑是大多数企业的选择。利用信息网络,可以完成信息的采集、传递、分析、保存等一系列工作,为供电企业管理提供了方便和简捷的手段。此外,信息网络在供电企业中的应用并不是独立的、单一的,而是可以借助信息技术将各个组织、各个部门联系得更加紧密。在信息集成化发展和网络技术逐渐普及的今天,如何通过信息网络的运维管理来实现供电企业的高效发展,已经成为所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基于此,本文对信息网络运维管理系统在供电企业中的建设及应用进行探讨。
简介: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