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4)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5)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6)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7)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简介:关于业主违反义务,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件,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其难以进行有效规制,业主权利亦难以得到有效救济。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大陆地区建筑物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我国应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义务且导致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的业主,应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出让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民法典》编撰之际,以期能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强制出让制度纳入《民法典》,以规制业主的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维护社区的安宁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