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世界上应该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的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权力型法律体系,另一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契约型法律体系,这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这两种法律体系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形成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的社会公平性不同,以及两者与社会道德的关系不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要求我们,应该逐步从以权力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过渡到以契约型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上来.应该把建立与完善契约型的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在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这一过程的长期性与艰巨性,要认识到建立与完善契约型法律体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必须有稳定的社会保证;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建立契约型法律体系的紧迫性,要从现在做起,努力铲除产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组织与特殊人物的社会根源,强化对公权的制约.
简介:地方政府守信利民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地方政府信用缺失不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侵蚀着政府的合法性。在影响地方政府信用水平的众多因素中,地方政府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是造成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政府信用的原则主要是人民监督、依法行政、政府赔偿和信息公开,而这些法律制度远不能有效地促进我国地方政府信用建设。因此,本文在分析政府信用内涵及其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地方政府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即地方政府信用征信法律体系、地方政府信用评估法律体系、地方政府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和地方政府信用惩罚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