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巴基斯坦地处南亚次大陆,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成员国,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南亚国家。然而,巴基斯坦也具有中东国家的某些属性或成分。例如,第一,巴基斯坦与中东国家在地域上相毗邻。在70年代初以后,巴基斯坦同中东国家,尤其是同海湾一些国家,政治与经济联系大为加强,巴基斯坦从对方输入石油,向它们输出农产品和劳务。与此相适应,在巴基斯坦还专门出版了名为《巴基斯坦和海湾经济学家》的杂志。第二,巴基斯坦还把同中东的联系制度化,于1964年同土耳其、伊朗3国建立了区域发展合作组织,1977年3国签署了伊兹密尔条约,1985年将该组织改名为经济
简介: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简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一种法律事实,封存是对该事实的程序性处理,不能因此而否定对行为性质的实体认定及其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内容和范围,对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视为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性质的事项,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维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披露或者被利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应当符合刑事司法办案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且不得与封存目的相冲突。从刑法解释角度分析,犯罪记录封存与犯罪记录消灭本质不同,不能混同。司法实践,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同理解而作出自矛盾的判例,暴露出该制度的弊端,而需要接轨国际条约,借鉴域外制度,建立中国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其消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