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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以目前对司法权的研究现状作为出发点,从司法权的内涵和程序性、独立性的特性对司法权的属性进行相关表述。深刻了解司法权的属性是进行司法改革试验的基础和前提,也才能更好的推动司法改革。

  • 标签: 司法权 裁判权 司法改革
  • 简介:住房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之一,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住房特别是城镇住房是当今中国最重要的现实问题之一。现在不少人高度关注房地产的价格走向,其中关注GDP上行下滑的地方各级有关领导、房地产开发商、已经购买了住房和准备购买住房者等尤为关注。探讨中国住房的现状和发展,分析中国住房发展趋势,

  • 标签: 住房需求 国计民生 房地产开发商 属性 城镇住房 价格走向
  • 简介:印度人民党的思想基础、政治战略和执政政策表明它是一个具有宗教民族主义倾向的现代政党,而"现代政党"的性质则要求它以印度民族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印度人民党这种游走于教派民族主义和世俗主义之间的双重属性,从根本上反映了印度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特征.

  • 标签: 印度人民党 教派主义 政治战略 印度教特性
  • 简介: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执业秘密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律师的保密特权,其二是律师的保密义务,关于保密特权和保密义务是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来看,保密特权不同于权利,而保密义务是指律师的一项义务,这种义务会使律师处于两难的境地,是否应当告知有关机关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点,主要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结合来解决。

  • 标签: 辩护律师 执业秘密 保密特权 保密义务 真实义务 职业道德
  • 简介:巴基斯坦地处南亚次大陆,是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成员国,因此被普遍认为是南亚国家。然而,巴基斯坦也具有中东国家的某些属性或成分。例如,第一,巴基斯坦与中东国家在地域上相毗邻。在70年代初以后,巴基斯坦同中东国家,尤其是同海湾一些国家,政治与经济联系大为加强,巴基斯坦从对方输入石油,向它们输出农产品和劳务。与此相适应,在巴基斯坦还专门出版了名为《巴基斯坦和海湾经济学家》的杂志。第二,巴基斯坦还把同中东的联系制度化,于1964年同土耳其、伊朗3国建立了区域发展合作组织,1977年3国签署了伊兹密尔条约,1985年将该组织改名为经济

  • 标签: 巴基斯坦 中东国家 属性 伊兹密尔条约 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土耳其
  • 简介:英国普通法在中世纪的发展产生了法律职业阶层,并随之形成了进行法律教育的律师公会。英国律师公会以其严格的教学和管理垄断了学徒晋升法律职业阶层的通道。一代又一代从中诞生的法律人拥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利益,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在罗马法席卷欧陆的浪潮中捍卫了普通法传统,又在专制王权的侵袭下维护了司法独立。

  • 标签: 普通法 律师公会 法治传统 法律教育
  • 简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从法律规定、证据法理论、诉讼作用三个层面区别于刑事证据的"定案依据",宜将其定位于"处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司法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广泛的诉讼作用,不仅决定了专业性、客观性、规范性是其内在要求,同时也为调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中西部地区在专业社工组织刚刚起步、司法社工力量不足的条件下,积极引入公益组织的力量,构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不仅具有法律与法理依据,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标签: 社会调查 处遇参考 委托公益律师 社会支持体系
  • 简介:在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倡议下,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妇联在五月份联合成立了“长宁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律师志愿团由31名志愿律师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办理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庭前调查并适时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义务担任长宁区中小学青少年维权法律顾问,适时到被聘任的学校、对口街道(镇)为师生和家长进行法律讲座、法律咨询。上海市长宁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颇有建树,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均是在该区创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的成立使该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 标签: 上海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律师志愿团 青少年权益 维权工作
  • 简介: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自此,辩护律师便开始在公诉介入以后出现,另外,2013年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权利,如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和阅卷权,本文主要对刑诉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的探讨,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建议。

  • 标签: 辩护律师 会见权 控辩平衡
  • 简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是一种法律事实,封存是对该事实的程序性处理,不能因此而否定对行为性质的实体认定及其处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内容和范围,对准确认定行为的性质及其处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视为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性质的事项,体现的是对未成年人人格的尊重,维护的是未成年人的利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披露或者被利用。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应当符合刑事司法办案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需要,且不得与封存目的相冲突。从刑法解释角度分析,犯罪记录封存与犯罪记录消灭本质不同,不能混同。司法实践,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同理解而作出自矛盾的判例,暴露出该制度的弊端,而需要接轨国际条约,借鉴域外制度,建立中国化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及其消灭制度。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法律属性 封存 查询 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