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
简介:目前,中国志愿服务发展呈现出活跃状态.各地区党委政府越来越重视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陆续出台政策法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呈现快速发展势头,多种类型组织涌现出来;城乡群众对于志愿服务组织的认同程度最高,迫切希望参与服务;网络志愿服务组织异军突起,创造出新颖多样的服务方式;志愿服务组织的“裂变”与“联盟”成为值得注意的新现象;各地区逐渐形成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的支持系统并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志愿服务组织体现的社会功能在于:一是志愿服务组织体现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二是志愿服务组织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三是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四是志愿服务组织传播文明进步的思想观念;五是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