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越南凭借自身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海洋资源,自南北统一之后就开始注重海洋经济的发展。近些年越南在海洋油气业、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和海洋旅游业等方面已取得不俗的成绩,海洋经济在越南经济中的地位也随之水涨船高。撇开地缘政治、军事安全等因素,单从经济因素出发,南海丰富的资源和天然的地理优势就让越南对南海主权欲罢不能,而海洋经济的发展暗地里也在助攻越南实现"东进、扩展东海领土"的野心。(1)中国和越南之间虽然小摩擦不断,但合作的基础还在,双方应暂时放下争议,认真贯彻执行已达成的协议,同时积极探索海洋交通运输业和海洋旅游业等领域的合作。本文从越南海洋经济发展出发,分析越南的南海主权争议战略并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研究中越海洋经济合作的发展空间。
简介:南海问题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各类性质的海洋争端。包括“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以及资源管理、军事活动和海洋科考、海洋环境保护等。《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完备的国际海洋法文件,为海洋治理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法律框架。但近年来《公约》的某些缺陷日益凸显,有些法律条文存在模糊性,导致各国在解决海洋争端过程中必然会在适用法律制度的问题上产生矛盾,在南海问题上尤为如此。《公约》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在南海争端的核心问题——岛屿制度和历史性概念上发挥的作用有限,在资源管理、军事活动、海洋环保、海洋科考在内的诸多问题上可扮演关键角色。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在海洋领域的合作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公约》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如说是海洋治理机制,为南海沿岸国的海洋治理实践提供指导。
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实质上就是一个普通的仲裁条款,它在处理南海问题时面临着诸多局限。首先,《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是有限度的,第十五部分第一节和第三节为缔约国提供了可以规避强制机制的附加说明和选择性排除条款。其次.中菲南海争端显然是关于主权和海域划界的争端,明显超出了《公约》的管辖范围。仲裁庭对海上地物性质及“九段线”合法性的裁决会对中国的主张“未审先判”。再次,中菲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中国根据《公约》298条做出的排除性声明是否能够排除仲裁庭对南海争端的管辖权?仲裁庭对此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回答。最后。在可受理性问题上。必要的第三方问题及诉由消失问题的存在也使得本案不可受理。
简介:针对是否要依据一定标准限制岛屿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一问题,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谈判过程中始终存在不同意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仅在第121条第3款做出模糊性规定,该款不仅未明确定义岩礁,而且回避了对岩礁与岛屿进行精确划分。《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是众多国际法学者关心的问题,然而国际法学者的解释并不一致。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实体问题裁决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解释,并据此判定包括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所有岛礁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仲裁庭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进行的解释以及对南海岛礁法律地位的判定。均存在明显缺陷。
简介:中国因历史、地理、科技和意识等原因,积累了较多的海洋问题。为解决这些海洋问题,中国提出了具体的海洋政策,包括优先使用政治方法解决海洋争端,兼顾他方立场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合作制定规则、管控危机、资源共享的基本政策,坚持"双轨思路",提出"和谐海洋"理念等。它们蕴含丰富的文化要素,体现了中国文化以和为贵的特质。同时,中国的这些海洋政策,不仅具有国际法的基础,而且经实践检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符合国际海洋发展趋势。为此,国际社会应积极支持中国的海洋政策,使中国在搭建海洋平台、加强海洋合作、提供公共产品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海洋安全和秩序、实现人类与海洋的和谐共处作出更多的贡献,以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制度和国际秩序。这是国际社会的重大责任和应有职责,也是传承中国文化的应有之义。
简介:自清末以来,南海诸岛上的“庙宇”就成为中国政府维护领土主权之有力物证。1909年中日东沙岛交涉案中,两广总督张人骏等人在与日商讨价还价过程中,清政府从一开始进行索赔的重点物产就是以海神庙为主的。各大报刊的报道是渔船、庙宇和矿税三大项,从往复电函可知矿税等是后来为争取更多利益附加的筹码。无论是官员考察南海诸岛.还是报纸杂志对南海主权的报道,甚至是英法日等国侵占东、西、南沙的文字记载,都浓墨重彩地审视着岛屿上的诸多庙址。民国政府在处理西沙群岛开采权、“九小岛”主权等争端上。流露出了对待南海诸岛“庙宇”的两种态度:作为主权物证之“庙宇”.作为“迷信神权”之“庙宇”。这种认识的转向与该时期的《取缔寺庙药笺迷信活动函》、《神祠存废标准》等文化政策相关,自然未纳入保存范围的南海诸岛“庙宇”在建筑修复、文化保护上不被重视。1946年收归三大群岛后,对庙宇遗址的文化报道与记载明显增多。“庙宇”所指向的渔民文化成为报纸杂志叙述的重点,这对现今南海诸岛的“庙宇”文化研究,抑或是海洋文化研究,以及增强维护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应具有的凝聚力与向心力。都有重大的启示与价值。
简介:本文是美国政治学家施道安发表于《政治学季刊》的文章。原文刊载于PoliticalScienceQuarterly,Volume133,Number22018(http://www.psqonline.org)。文章基于地缘政治视角的分析,解释中美两国在南海不断发酵的紧张态势。在研究大国对抗的地缘政治的基础上,强调这些对抗基本都包含了重要的海上维度。文章还审视了中美两国的地缘战略,探讨了有关中美对抗分析的启示以及南海引爆点的未来走向。本文深度反映了美方观点,可使我国学界更好地了解美国当前在南海问题上的看法和主张。本刊发表时略作删节,特别是删除了部分注释,请有兴趣的读者阅读原文。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不反映本刊立场。
简介:中国如何在南海主张不受《海洋法公约》调整的历史性权利,同时又受《公约》尊重,这是一大难题。造成这一困局的原因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本身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试图以单一的历史性权利规则主张涵盖整个南海海域的权利,未能解决与《海洋法公约》相关条款的冲突。第二,以《海洋法公约》之外的法源主张区别于《公约》的历史性权利,但海洋权利内容又是《公约》框架内的事项,由此又落入《公约》的调整范围。对历史性权利的法源、性质和内容的阐明是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症结所在,只有对此作出有别于《公约》权利的主张,才能落入《公约》序言“未予以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的条款中,以此排除《公约》的适用。本文试图对历史性权利做全面解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是区别于《公约》权利的体系,不受《公约》调整;其次,试图处理历史性权利与《公约》权利的并存关系,以此证实历史性权利受《公约》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