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简介]杨某等3人,分别为山东省寿光市3处乡镇文化站的临时工。1998年12月,3名临时工所在的乡镇根据有关文件将他们作清退处理。3人对清退决定不服,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提出申诉。杨某等3人诉称:他们已在乡镇文化站工作多年,1998年6月,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为非农业户口,在多个业务部门联合发的“农转非”文件中,有“农转非”后继续在基层文化站工作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1995年曾有1次转农民合同制工人机会,因有关部门工作疏漏,使他们错过了机会。为此3人提出,不仅不应该被清退,还应该给予落实合同制工人身份及文化站编制等待遇。有关乡镇和部门辩称:清退3名人员,是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人事编制部门的
简介:临时仲裁,作为仲裁方式的一种,是指当事人各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不需要常设仲裁机构的介入,而直接由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直接指定他们信任的人组成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目前,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挪威、瑞典、香港、奥地利、比利时、德国、美国、丹麦、芬兰等国家和地区的仲裁制度中都规定了临时仲裁。很多国家“都规定和承认了临时仲裁制度,而且在希腊,葡萄牙等少数国家中临时仲裁甚至成了主要的仲裁形式”,这就是所谓的临时仲裁在国外“深受青睐”。这也是很多学者鼓吹在中国确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初始动因。在国外“深受青睐”,在中国就不能遭冷遇?适合别人的东西不一定适合我们,别人好用的东西我们不一定能用。目前情况下,该不该引进有没有必要引进临时仲裁制度,还是让临时仲裁制度本身和中国发展的现实说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