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3年1月8日,防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梁恪嘉为全体干警作了题为“干警清正、机关清廉、检务清明”的“三清”教育活动宣讲。梁恪嘉从“三清”教育活动开展的意义、内涵人手,指出“三清”教育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需要,是适应新的历史时期新形势需要,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洁政治的需要,是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检察事业的需要。抓好“三清”教育,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讲究教育的科学化,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把握教育“三清”的辩证性,鼓励教育的创新性,从而实现个人素质得到提高,机关形象得到提升,队伍管理得到加强,
简介:从法律意义上说,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分别属于海难救助与油污损害赔偿两种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涉及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行为的认定,继而牵及预防措施费用与救助作业费用两类不同性质费用的划分,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从分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主旨、起因与依据入手,剖析了海难救助作业与污染预防措施之间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了在同一清污作业过程中认定与划分救助作业费用与预防措施费用的原则.
简介:造血干细胞捐献是世界各国鼓励的志愿活动,公益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志愿者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如果志愿者同意捐献,患者又基于有配型的造血干细胞供移植而进行了清髓的相关治疗,这时志愿者若又拒绝捐献,患者会受到健康、精神以及财产的损失。为此,志愿者能否拒绝捐献以及拒绝后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成为一个特殊问题。本文在考察我国以及世界骨髓组织以及美国法律的基础上,第一部分阐明了志愿者在任何时候都有拒绝捐献的权利,第二部分说明了清髓后志愿者拒捐给受捐者带来的损害,第三部分使用分析实体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分析志愿者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分析志愿者是否承担道德责任。